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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办公室支部学习材料(2021年1-2月)

发布日期:2021-05-08     点击量:






党委办公室支部学习材料

(五十二)



1.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二一年新年贺词 /1

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4

3. 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 /17

4. 比学赶超!新年首次季度工作会上,上海市委书记李强要求这样抓开局/20

5. 20211-2月同济大学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意见/24




党委办公室支部编印

20211


二一年新年贺词

习近平


大家好!2021年的脚步越来越近,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美好祝福!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诠释了人间大爱,用众志成城、坚忍不拔书写了抗疫史诗。在共克时艰的日子里,有逆行出征的豪迈,有顽强不屈的坚守,有患难与共的担当,有英勇无畏的牺牲,有守望相助的感动。从白衣天使到人民子弟兵,从科研人员到社区工作者,从志愿者到工程建设者,从古稀老人到“90后”、“00后”青年一代,无数人以生命赴使命、用挚爱护苍生,将涓滴之力汇聚成磅礴伟力,构筑起守护生命的铜墙铁壁。一个个义无反顾的身影,一次次心手相连的接力,一幕幕感人至深的场景,生动展示了伟大抗疫精神。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每个人都了不起!向所有不幸感染的病患者表示慰问!向所有平凡的英雄致敬!我为伟大的祖国和人民而骄傲,为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而自豪!

  艰难方显勇毅,磨砺始得玉成。我们克服疫情影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果。“十三五”圆满收官,“十四五”全面擘画。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我国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实现正增长,预计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迈上百万亿元新台阶。粮食生产喜获“十七连丰”。“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科学探测实现重大突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蓬勃展开。我们还抵御了严重洪涝灾害,广大军民不畏艰险,同心协力抗洪救灾,努力把损失降到了最低。我到13个省区市考察时欣喜看到,大家认真细致落实防疫措施,争分夺秒复工复产,全力以赴创新创造,神州大地自信自强、充满韧劲,一派只争朝夕、生机勃勃的景象。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我们向深度贫困堡垒发起总攻,啃下了最难啃的“硬骨头”。历经8年,现行标准下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这些年,我去了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亲们愚公移山的干劲,广大扶贫干部倾情投入的奉献,时常浮现在脑海。我们还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努力绘就乡村振兴的壮美画卷,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行。

  今年,我们隆重庆祝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上海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置身春潮涌动的南海之滨、绚丽多姿的黄浦江畔,令人百感交集,先行先试变成了示范引领,探索创新成为了创新引领。改革开放创造了发展奇迹,今后还要以更大气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续写更多“春天的故事”。

  大道不孤,天下一家。经历了一年来的风雨,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切体会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我同国际上新老朋友进行了多次通话,出席了多场“云会议”,谈得最多的就是和衷共济、团结抗疫。疫情防控任重道远。世界各国人民要携起手来,风雨同舟,早日驱散疫情的阴霾,努力建设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我们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即将开启。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我们通过奋斗,披荆斩棘,走过了万水千山。我们还要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创造更加灿烂的辉煌!

  此时此刻,华灯初上,万家团圆。新年将至,惟愿山河锦绣、国泰民安!惟愿和顺致祥、幸福美满!

  谢谢大家!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9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4922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11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122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 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 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第九条 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 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五条 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八条 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对于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

  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的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不得妨碍党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组织应当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表扬。

  对于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对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第三十五条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的相关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机制建设,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二)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三)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第四十九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风清气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守职责使命,强化政治监督。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对于回应群众期待、保障开局起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推动《通知》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紧盯责任抓落实,加强上级监督、做实同级监督、支持下级监督,进一步发挥派驻监督作用,通过提出建议、沟通会商、谈话提醒、调研督导等方式,逐级推动各级党组织及其“一把手”及时传达学习、细化落实举措、严明纪律要求、统筹抓好执行。同时,针对疫情防控、关爱困难群众、满足群众节日消费需求、保障群众平安有序出行、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堵点难点和短板弱项,找准监督的切入点,跟进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确保《通知》部署落地见效,把党中央的关心和温暖送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二、紧盯苗头倾向,从严纠治“四风”。元旦春节是纠治“四风”的关键节点,必须扭住不放、寸步不让,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分析研判在先,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高度关注《通知》所列“四风”重点问题,精准把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突出表现和易发多发岗位,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靶向发力,严防“四风”反弹回潮。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对于落实《通知》部署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诉求冷硬横推,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借节日之机搞拉票贿选、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创新监督方式,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大数据科学监督,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交叉互查等手段,深挖隐形变异“四风”,深化整治各类节日期间享乐奢靡和餐饮浪费问题,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注重发挥系统优势,围绕发现、处置、整改节日“四风”问题,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各级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之间的统筹衔接,进一步畅通党员、群众监督渠道,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内外互动的整体合力。

  三、坚持纠树并举,推进综合治理。坚持“三不”一体推进,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以他律推动自律、以自律增进自觉,实现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在对“四风”问题严查快处、通报曝光过程中,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综合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化以案促改,对反复发生、普遍发生的问题深入剖析、掌握症结,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与时俱进完善制度、优化治理、破解顽疾。结合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通过召开廉政教育会议、开展案例警示、组织自查自纠等,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破除特权思想,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宣传教育,探索更具传播力、说服力、感召力的教育方式和载体,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四风”,带头转作风、树新风,以优良作风展现新气象、彰显新作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走访慰问、帮扶救助等活动,切实解决干部群众实际困难。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和保密检查,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外出报备制度,加强留置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对重要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及时稳妥处置,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在守纪律、讲规矩上走在前、作表率。



比学赶超!新年首次季度工作会上,上海市委

书记李强要求这样抓开局

15日,市委举行季度工作会议。市委书记李强主持会议并强调,做好今年一季度工作事关全年和“十四五”开局,事关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拿出再出发、从头越的干事志气,提振奋发有为、奋勇争先的精神状态,铆足“比”的劲头、增强“学”的主动、激发“赶”的动力、强化“超”的追求,切实形成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和浓厚氛围,不断创造新奇迹、展现新气象。

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在会上部署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市委副书记于绍良出席。

李强指出,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要充分认识上海在国家发展大局中所处的方位、所承担的使命,进一步增强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只争朝夕的进取心,把比学赶超落到全市抓发展、惠民生的各个方面,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实际行动抓好开局起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李强指出,比学赶超,“比”是基础,要铆足“比”的劲头,比担当、比作为。上海承担着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使命任务,上海的中心地位和龙头作用是要在竞争中“比”出来的。各级干部要有强烈的竞争意识,敢于比、不怕比,勇于在“赛马场”上脱颖而出。经济建设是中心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比”的主战场。要立足自身纵向“比”,在营商环境改善、人民城市建设以及招商引资、扩大投资、利用外资等方面,每年都要看进步的幅度、改进的速度,看有没有整体性提升和局部性飞跃。要眼睛向外横向“比”,比功能、比质量、比经济密度、比科技创新的成果、比高层次人才的集聚、比高质量发展的水平。要拉高标杆全面“比”,各项工作要敢于与最强者比拼、与最快者赛跑。浦东新区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和陆家嘴、外滩等尤其要和世界高水平比较和竞争。选人用人要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更加注重实绩,让那些在“比”的过程中敢干大事、善成大事者有更大发展机会和更好干事舞台。

李强指出,比学赶超,“学”是前提,要增强“学”的主动,虚心学、深入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养成良好学风,强化终身学习理念,增强补课充电紧迫感,先学一步、学深一步,锻造成为各项工作行家里手,更好跟上时代发展潮流、感知群众需求变化、驾驭错综复杂局面。要掌握时代新知,始终保持对科技领域新动态和经济领域新理论的浓厚兴趣。要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复制推广有创造性、突破性、成效好的办法举措,善于取各地之长、创上海之新。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找准城市数字化转型、五大新城建设、增强城市核心功能、打造中心节点和战略链接的有效路径。

李强指出,比学赶超,“赶”是关键,要激发“赶”的动力,跑起来、赶上去。形势逼人、形势催人,抓工作必须抓住稍纵即逝的时机、难得的时间窗口期,抓开局起步必须从头抓紧、全程发力。经济、改革、民生等各项工作都要按下快进键,把节奏调得更快,把任务紧在前面。要抓紧抓牢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压减项目审批时间。对标先进要有被甩开、被落下的危机感,把“赶”的动力真正激发出来,见贤思齐、迎头赶上。要营造合理、有序、良性的竞争氛围,在“十四五”期间形成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局面,上演更多精彩逆袭的故事,在各区各部门的竞相发展、共同发展中更好实现全市的发展。

李强强调,比学赶超,“超”是目标,要强化“超”的追求,打破常规、不断超越。上海是世界观察中国的一个重要窗口,是世界观察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风向标,任何时候都要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勇立时代潮头、坚定走在前列。要敢于争先进、创一流,不断创造符合时代需求、有更高含金量的新“第一”,努力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卡脖子”技术攻关突破、占领新兴前沿和战略领域、配置全球资源功能上争取第一,持续释放上海新的发展活力。要走解放思想、打破常规之路,推出更多标志性改革、引领性开放、突破性创新,构筑上海新时代发展战略新优势。岁末年初,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始终绷紧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根弦。

龚正指出,要按照市委部署,把各项工作抓早、抓紧、抓实,确保一季度顺利实现“开门红”。更大力度抓好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更大力度稳定经济增长,狠抓扩大内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新旧动能转换和新城建设。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再出发,加快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深化实施“三大任务、一大平台”。更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抓好民心工程、民生实事。更大力度守牢城市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安全整治。要全力保障好市民“菜篮子”,做好帮困送温暖工作,让群众过个暖心年、舒心年。

市领导郑钢淼、刘学新、陈寅、吴清、翁祖亮、诸葛宇杰、胡文容、凌希、沙海林、舒庆、彭沉雷、陈群、宗明、汤志平、陈通、方惠萍出席会议。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虹口区委、松江区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努力实现各项工作“开门红”作了交流发言。


20211-2月同济大学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意见


各党支部

根据校党委20211-2月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习内容

1.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12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2020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1年经济工作。李克强在讲话中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了总结讲话。各支部要围绕相关内容,结合工作和学习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全体党支部学习内容,学习链接1

2.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各级党组织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学习宣传,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认真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激励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巡视巡察内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支部要围绕相关内容,结合工作和学习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全体党支部学习内容,学习链接2

3.做好2020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相关工作准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2020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即将启动,具体通知将于近日下发(全体党支部工作内容)

4.学习中央纪委、上海市纪委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做好元旦春节寒假期间的正风肃纪工作。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正风肃纪工作的通知》并公开曝光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对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以上均对正风肃纪提出明确要求。各党支部要认真学习上级精神,加强警示教育,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确保节假日期间风清气正。(全体党支部学习内容,学习链接345

二、工作提醒

1.各支部要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部门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可采取自学+集中研讨+实践学习等方式开展支部组织生活,注重学习的实效性。

2.对照年初制定的支部工作计划,逐项梳理工作完成情况,做好支部工作总结,并将工作总结黏贴在支部记录手册最后页。

3.做好支部记录手册、支部各项材料的归档工作。支部记录手册按照年度归档,不建议跨年度记录。



机关党委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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